CASE SELECTION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XXXX路****。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益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上海XX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吉田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X,女,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豪,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所代理原告林某因为案外第三人A公司拖欠建筑材料货款,A公司无力偿还,但其对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工程债权,故原告通过债权转让合同起诉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